關于這個系列里的問題,每個學Java的人都應該搞懂。當然,若是僅僅學Java玩玩就無所謂了。若是你以為本人現已逾越初學者了,卻不很懂這些問題,請將你本人重歸初學者隊伍。
問題一:我聲明晰什么!
String s = "Hello world!";
許多人都做過這樣的事情,但是,我們到底聲明了什么?回答通常是:一個String,內容是“Hello world!”。這樣模糊的回答通常是概念不清的根源。如果要準確的回答,一半的人大概會回答錯誤。
這個語句聲明的是一個指向對象的引用,名為“s”,可以指向類型為String的任何對象,目前指向"Hello world!"這個String類型的對象。這就是真正發生的事情。我們并沒有聲明一個String對象,我們只是聲明了一個只能指向String對象的引用變量。所以,如果在剛才那句語句后面,如果再運行一句:
String string = s;
我們是聲明了另外一個只能指向String對象的引用,名為string,并沒有第二個對象產生,string還是指向原來那個對象,也就是,和s指向同一個對象。
問題二:"=="和equals方法究竟有什么區別?
==操作符專門用來比較變量的值是否相等。比較好理解的一點是:
int a=10;
int b=10;
則a==b將是true。
但不好理解的地方是:
String a=new String("foo");
String b=new String("foo");
則a==b將返回false。
根據前一帖說過,對象變量其實是一個引用,它們的值是指向對象所在的內存地址,而不是對象本身。a和b都使用了new操作符,意味著將在內存中產生兩個內容為"foo"的字符串,既然是“兩個”,它們自然位于不同的內存地址。a和b的值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內存地址的值,所以使用"=="操作符,結果會是false。誠然,a和b所指的對象,它們的內容都是"foo",應該是“相等”,但是==操作符并不涉及到對象內容的比較。
對象內容的比較,正是equals方法做的事。
看一下Object對象的equals方法是如何實現的:
boolean equals(Object o){
return this==o;
}
Object對象默認使用了= =操作符。所以如果你自創的類沒有覆蓋equals方法,那你的類使用equals和使用==會得到同樣的結果。同樣也可以看出,Object的 equals方法沒有達到equals方法應該達到的目標:比較兩個對象內容是否相等。因為答案應該由類的創建者決定,所以Object把這個任務留給了類的創建者。
看一下一個極端的類:
Class Monster{
private String content;
...
boolean equals(Object another){ return true;}
}
我覆蓋了equals方法。這個實現會導致無論Monster實例內容如何,它們之間的比較永遠返回true。
所以當你是用equals方法判斷對象的內容是否相等,請不要想當然。因為可能你認為相等,而這個類的作者不這樣認為,而類的equals方法的實現是由他掌握的。如果你需要使用equals方法,或者使用任何基于散列碼的集合 (HashSet,HashMap,HashTable),請察看一下java doc以確認這個類的equals邏輯是如何實現的。
問題三:String到底變了沒有?
沒有。因為String被設計成不可變(immutable)類,所以它的所有對象都是不可變對象。請看下列代碼:
String s = "Hello";
s = s + " world!";
s所指向的方針能否改動了呢? 從本系列第一篇的定論很簡單導出這個定論。咱們來看看發作了什么工作。在這段代碼中,s原先指向一個String方針,內容是"Hello",然后咱們對 s進行了+操作,那么s所指向的那個方針能否發作了改動呢?答案是沒有。這時,s不指向本來那個方針了,而指向了另一個String方針,內容為 "Hello world!",本來那個方針還存在于內存之中,僅僅s這個引證變量不再指向它了。
經過上面的闡明,咱們很簡單導出另一個定論,若是常常對字符串進行各式各樣的修正,或許說,不行預見的修正,那么運用String來代表字符串的話會引起很大的內存開支。由于String方針樹立之后不能再改動,所以關于每一個不一樣的字符串,都需求一個String方針來表明。這時,應該思考運用StringBuffer類,它答應修正,而不是每個不一樣的字符串都要生成一個新的方針。而且,這兩種類的方針變換非常簡單。
一起,咱們還能夠曉得,若是要運用內容一樣的字符串,不用每次都new一個String。例如咱們要在結構器中對一個名叫s的String引證變量進行初始化,把它設置為初始值,應當這樣做:
public class Demo {
private String s;
…
public Demo {
s = "Initial Value";
}
…
}
而非
s = new String("Initial Value");
后者每次都會調用結構器,生成新方針,功能低下且內存開支大,而且沒有意義,由于String方針不行改動,所以關于內容一樣的字符串,只需一個String方針來表明就能夠了。也就說,屢次調用上面的結構器創立多個方針,他們的String類型特點s都指向同一個方針。
上面的定論還根據這樣一個現實:關于字符串常量,若是內容一樣,廣州Java培訓以為它們代表同一個String方針。而用關鍵詞new調用結構器,總是會創立一個新的方針,無論內容能否一樣。
至于為什么要把String類描繪成不行變類,是它的用處決議的。其實不只 String,許多Java規范類庫中的類都是不行變的。在開發一個體系的時分,咱們有時分也需求描繪不行變類,來傳遞一組關聯的值,這也是面向方針思維的表現。不行變類有一些長處,比方由于它的方針是只讀的,所以多線程并發拜訪也不會有任何問題。當然也有一些缺陷,比方每個不一樣的狀況都要一個方針來代表,能夠會形成功能上的問題。所以Java規范類庫還供給了一個可變版別,即StringBuffer。